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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2.依該法第10條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3.有關工廠申請登記事宜,可洽該法主管機關經濟部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