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育苗廠房設施無法合法化,應如何處理?

1.請各育苗中心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向當地鄉鎮(市)公所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再據以補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

2.育苗中心是否為本會或縣市政府於民國74年前輔導核設有案者,可參照前農林廳編印之76年版「農業發展基金農業機械化貸款手冊」中之水稻育苗中心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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