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諮詢窗口
1.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規定,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不在此限。
2.經容許使用之農糧產品加工室,得洽當地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工廠登記,尚無窒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