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諮詢窗口
1.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2.依據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屬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雇主,應為其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3.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申請參加農保者,應持自有或承租一定面積農業用地,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現已無以雇農身分申請參加農保之規定。
4.農場員工倘已參加農保者,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得於農暇之餘再參加勞工保險,惟每年農保及勞保重複加保不得超過180天。
5.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雇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員工,應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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