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諮詢窗口
1.殘留農藥容許量標準係因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制訂,其目的在於管理食品之衛生品質。
2.農藥之使用則依本會「農藥管理法」之規定,以確保農業生產、使用者及環境生態安全等,兩者管制目的與立法意旨均不相同。
3.總言之,農藥之使用應依照農藥管理法規定,使用合法藥劑並遵循農藥標示用藥,方可達防除病蟲害效果並管控殘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