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與農舍之違法使用問題嚴重,建議農委會考量將農業區與非農業區明確區分,落實農地農用。

1.本會已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範農舍申請人與承受人資格。

2.農舍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興建與使用亦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舍移轉除繼承外,買賣承受人亦應為農業生產經營之農民。

3.對於農舍違規行為之稽查,本會與內政部亦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稽查與裁處,將公告地方政府辦理情形,由全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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