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諮詢窗口
1.「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直接從事農、漁、牧業墾殖、經營或使用行為者,涉及山坡地超限利用應予禁止。
2.倘又位於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因計畫目的係以涵養水源、維護水質為主,故即使為宜農牧地,得經營茶產業,亦須確認有無違反該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
3.水源特定區的茶產業輔導,由本會茶業改良場以有機生產方式辦理,除提高附加價值,並可維護水源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