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米穀檢驗人員初級研習班」報名
刊登日:108-07-19  點閱:7102

一、訓練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8年度米穀檢驗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二、訓練目的:培訓稻米加工業米穀檢驗人員基本檢驗知識及技能,期建立稻米自主品管制度,以提高國產米品質,強化產業競爭力。

三、訓練日期:108年9月23日至9月27日。

四、訓練地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

(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一號,電話:049-2332131)

五、訓練人數:每期各45人(為提高培訓人員實際執行業務比例及考量各公糧業者(農會)既有人力及調配情形,本年各公糧業者(農會)以推薦一名參訓為原則)。

六、訓練對象:優先順序分別如下

公糧業者公糧檢驗業務人員,且目前尚未持有農委會頒發「稻米加工業者品質檢驗人員合格證書」者。
公證業者員工有意從事米穀檢驗工作者。
臺灣米標章業者。
百大青年農民。
負責大型鮮食廠或連鎖餐飲業原料米相關採購驗收人員。
其他稻米加工業實際或有意從事米穀檢驗工作者。
七、專業課程:如課程表。

八、費用:

本項訓練由農糧署委託地方研習中心代訓,凡公糧業者及其所屬經收人員、稻米加工業者、臺灣米標章業者推派之參訓人員及青年農民之訓練研習費,由本署負擔1/3,學員負擔2/3,5天班課程「訓練研習費」(自付額)每人新臺幣2,500元;其餘參訓人員自費全額,5天班課程「訓練研習費」每人新臺幣3,750元。
經農糧署核定錄取為正式學員者,其繳交之「訓練研習費」,由分署彙交本署代收代付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教材及食宿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供應,旅費由派訓單位自理。
九、出勤考核:

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規定:5天班課程,請假不得超過(含)5小時,未違上述規定者,於結訓時,由該學院發給「結業證書」。

十、受訓學員公約:

(一)學員須按時報到上課,5天課程班缺課及請假時數,倘超過(含)5小時時數者,喪失參與本次訓練考試資格。

(二)學員於開課首日選出「學員長」,以自我管理方式,一同維持上課秩序,上課時嚴禁喧譁、撥打或接收手機(手機必須關閉或調為靜音)或於教室內外走動,以為全體學員營造良好學習環境。

十一、綜合測驗:

測驗方式:
學科測驗:採是非題、選擇題方式,測驗時間50分鐘。
術科測驗:糙米分析50分鐘。
糙米及白米立即判定共100分鐘,分三組同時進行。

(二)成績計算:

總成績:按筆試成績40%、實務操作(術科)60%加總計算。
筆試成績、實務操作(術科)及總成績均達70分以上者,發給「合格證書」。
十二、報名作業程序:

受理報名優先順序:
公糧業者公糧檢驗業務人員,且目前尚未持有農委會頒發「稻米加工業者品質檢驗人員合格證書」者。
公證業者員工有意從事米穀檢驗工作者。
臺灣米標章業者。
百大青年農民。
負責大型鮮食廠或連鎖餐飲業原料米相關採購驗收人員。
其他稻米加工業實際或有意從事米穀檢驗工作者。
(二)報名方式:

學員應向各區分署報名,由各分署依分配名額,於8月12日(星期一)下班前將核可之「報名表」(字跡要清楚、分署人員需核章)彙寄或傳真至本署(糧食產業組)彙辦及「學員網路報名用表格」填妥完成寄至電子信箱(afafeng@mail.afa.gov.tw),為爭取時效,可不備文;各分署報名人數未達分配數者,由其它分署之備取人員遞補。
本班期報到資訊,將以e-mail方式通知參訓人員,爰請轉知於報名時,務必確實填寫「本人電子信箱」、「本人行動電話」及「辦公室電話」,以利作業。
本署複審錄取者,於開課前另函請各分署轉知學員報到上課。凡公糧業者及其所屬經收人員、稻米加工業者、臺灣米標章業者推派之參訓人員及青年農民應向分署繳交「訓練研習費」每人新臺幣2,500元;其餘參訓人員「訓練研習費」為每人新臺幣3,750元(收據由各分署個別開掣),並由各分署彙整匯入本署帳戶。
經錄取且確定參訓之學員,屆時未如期報到上課者,視同棄權,所繳交之「訓練研習費」不予退還。

附件資料:

108米穀檢驗人員初級研習班課程表
108年度「米穀檢驗人員初級研習班」第37期訓練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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