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徵件日期
115年7月1日至115年8月25日止

為獎勵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具有貢獻者,期透過評選機制,給予公開表揚,激發全國優質食農教育工作者榮譽感,帶動食農教育永續發展。

報名對象

  • 個人組
    個人組

    中華民國國民

  • 團體組
    團體組

    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及幼兒園、社區

  • 政府組
    政府組

    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但不包括公立學校

表揚名額

  • 個人組 個人組(獎項至多五名)

    特優獎
    至多取一名,頒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獎座一座。
    優等獎
    各頒給獎座一座。
  • 團體組 團體組(獎項至多十二名)

    特優獎
    至多取二名,各頒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獎座一座。
    優等獎
    各頒給獎座一座。
  • 政府組 政府組(獎項至多三名)

    特優獎
    至多取一名,頒給獎座一座。
    優等獎
    各頒給獎座一座。

評選作業

資格審查
線上報名完成後,報名系統將發送報名完成通知。若報名參選者接獲地方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通知須補正資料,應於接獲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不含假日),於報名系統上進行資料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視為資格不符。
初審
  1. 有意參加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食農教育推動單位,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名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評選,並就每報名項別至多取三名,送至農業部參加複審。
  2. 由中央各部(會)向農業部推薦者:由農業部進行初審評選,並至多取三名參加複審。
複審
由農業部進行書面審查,個人組及團體組至多取三十六名進入決審;政府組至多取六名進入決審。
決審
由農業部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實地訪查、面談以及其他方指定方式進行評審。由評審委員會召開決審會議,進行最終評選。
得獎公告與頒獎
預計116年4月公告得獎名單,並於同年5月舉行頒獎典禮

注意事項

  1. 農業部得運用獲獎者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實物、影像與說明等相關資料,作為展覽、宣傳、攝影及出版等用途,參選資料原則不退還。
  2. 未入選之參選者不另行通知或退還報名資料,報名資料請自行備份留存。
  3. 參選者須遵守著作財產權相關規定,包括報名資料及相關附件資料等,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所提報之成果數據,應為真實,不得任意增減。
  4. 獲獎者之獲獎事蹟如經查證有虛偽不實者,農業部應撤銷其獎勵;其已發給之獎座及獎金,應予追回。
  5. 農業部對活動相關規定、日期保有修改與最終解釋權,如有未盡事宜,並得視實際狀況酌情修改,同時逕於網路公告,不另以書面通知。
  6. 實地訪查有關事項及媒體採訪宣傳、無償提供必要公開資訊,供農業部網站及出版品推廣使用。獲獎者有配合提供採訪、錄影專輯所需題材、發表獲獎之成功經驗、交流分享會、場域觀摩及體驗活動與相關獎項廣宣活動之義務等。
  7. 獲獎者應配合農業部,於獲獎名單公布後兩年內之相關食農教育推廣活動(如:提供參訪或參與相關會議及獲獎之經驗分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