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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運往澎湖小豬證實口蹄疫 已完成管控
刊登日:100-11-04點閱:4933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10月30日巡查隔離舍,發現自臺灣運入的隔離小豬有5頭出現疑似水疱症狀,立即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對發病及其同欄共8頭豬隻進行撲殺及採樣後銷燬。疑似檢體經送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依程序檢驗,11月3日檢測結果確認為口蹄疫O-Taiwan株,僅感染豬隻,不會感染反芻動物。小豬來源豬場及發生地周邊半徑3公里內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臨床調查,動物健康情形良好,均無異常癥症。  防檢局表示,澎湖縣偶蹄類動物已自2011年5月27日起全面注射口蹄疫疫苗,並檢討自台運入澎湖豬隻檢查流程及控管措施。豬隻運入澎湖前應先完成口蹄疫苗注射,經防檢局臺中分局澎湖檢疫站檢查合格後,運往澎湖縣防治所指定之場所進行隔離觀察14日,健康情形良好豬隻方可放行。同時,運送豬隻車輛及卸載港站等,均由澎湖檢疫站監督加強清潔及消毒工作,徹底清除可能殘存之病毒。透過逐層風險控管措施,以降低口蹄疫發生機率。  近來氣候冷熱交替且多變,為口蹄疫易發時期,防檢局提醒養豬業者平日務必依防疫規定,做好口蹄疫疫苗免疫計畫措施,並加強人車進出管制、人員防護及消毒等各項生物安全工作,降低病毒入侵及發病機率;畜牧從業相關人員應避免前往疫區國家畜牧場參訪,並應停止安排疫區人士至國內畜牧場、交易市場等場所。如曾進入疫區國家畜牧場或相關場所之人員,除應沐浴、更換衣鞋及徹底消毒外,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再進入畜牧場所,以防範病原傳播入侵。  一旦發現豬隻口、鼻、蹄部等有異常病變時,業者應予即時隔離並通報動物防疫機關適時處置,凡隱匿疫情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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