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新進農民之農業經營實務能力,辦理農場見習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建立農場見習甄選及管理查核機制,確保農場見習品質,並保障見習學員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部為推動本計畫,得勞務委託相關農業團體執行(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 |
三、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本計畫之見習農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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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或依農場登記規則取得農場登記證之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農場、農場、種苗場、畜牧場、禽畜種原生產場所。。 |
(二) |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完成登記之農業產銷班。 |
(三) |
本部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之大專業農。 |
(四) |
取得特定漁業執照、漁業權漁業證照或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經營或作業場所。 |
(五) |
農業企業機構。 |
(六) |
經本部完成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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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項各款之見習農場,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納入本計畫之見習農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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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九十四年起曾獲選全國十大績優或優良之農業產銷班。 |
(二) |
曾獲選科技農企業菁創獎之農業企業機構。 |
(三) |
曾獲選績優漁業產銷班。 |
(四) |
近二年考核評定優等之農業生產合作社或合作農場。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生效前,經本部核定為合格見習農場之休閒農場,於本部核定期限屆滿前,仍得繼續執行其訓 練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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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為本計畫之見習農場,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訓練實施計畫、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見習場地照片二張,向本部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為合格見習農場。前項經本部核定之期限屆滿前,無未依訓練計畫指導學員、未依規定時間請領指導費或其他違反本要點所定情事,且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至三個月內重新申請見習農場者,免辦理現地審查。第一項訓練實施計畫應包含見習目標、見習項目與內容、指導方式、見習期程及預期成效等,其中見習期程應依產業經營或作物栽培之週期規劃,最短為四個月,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
五、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報名農場見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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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完成農民學院初階以上訓練結訓。 |
(二) |
五年內參加政府、大專院校辦理或政府委託辦理之相關農業訓練,結訓時數達八十小時。 |
(三) |
農學院校農漁畜相關科系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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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農場見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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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見習農場負責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
(二) |
見習農場原僱用之員工。 |
(三) |
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至見習農場報到、或於見習期間中途離訓、或未依訓練實施計畫完成訓練。 |
(四) |
接受本部農業公費專班公費補助之在學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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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農場見習作業流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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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見習農場之名額登錄於本部農民學院網站。 |
(二) |
申請見習學員,應於農民學院網站報名,登錄履歷、填寫自傳,並上傳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
(三) |
經審查合格之見習學員,由本部進行媒合作業,將條件合適之見習學員資料轉介至各見習農場。 |
(四) |
經見習農場與見習學員面談後,雙方同意見習者,由見習農場通知執行單位,並副知本部更新農民學院網站見習名額。 |
(五) |
見習學員應於約定時間備齊文件至該見習農場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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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見習農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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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見習農場應具教學指導熱忱,指導見習學員學習該產業專業知識技術及農場經營管理實務;其指導時數每月至少十日或八十小時,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二) |
依訓練實施計畫督導見習學員確實完成見習工作,與每日簽到、簽退,及每月填寫見習自我評核表。 |
(三) |
為見習學員辦理勞保、健保。但見習農場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範之投保單位,未能依規定為見習學員辦理勞保、健保者,應與見習學員簽署自行投保切結書,並為學員投保意外保險及傷害醫療保險。 |
(四) |
見習農場應依實際工作內容核給見習學員薪資,且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所規範基本工資之數額。 |
(五) |
見習農場應於核定後六個月內完成本部舉辦之農場經營人員教學指 導訓練,始得進行見習學員媒合。 |
(六) |
見習農場辦理本計畫期間,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更換見習學員。 |
(七) |
見習農場因天然災害、疫病或其他情事,經本部同意者,得終止本計畫之見習,其見習學員得經由本部轉介至其他農場見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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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見習學員應遵守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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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至媒合之見習農場報到後,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更換見習農場。 |
(二) |
依訓練實施計畫進行見習工作,並配合見習農場每日工作時間簽到、簽退,並遵守見習農場之工作規定,完成見習工作。 |
(三) |
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登入農民學院網站學員專區完成見習自我評核表登錄工作。 |
(四) |
學員見習期間,其每月見習達二十日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且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由本部發給結業證書。 |
(五) |
見習學員無正當理由未至見習農場報到、或於見習期間中途離訓、或未依訓練實施計畫完成訓練者,取消二年內再參與見習之資格,並列入學員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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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見習農場指導學員見習,由本部依下列當月見習指導日數或累計總時數,補助見習農場見習指導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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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二十日以上或累計總時數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者,以一個月計算,核發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
(二) |
十日以上至未滿二十日,或累計總時數達八十小時以上至未滿一百六十小時者,以半個月計算,核發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三) |
未滿十日,或累計總時數未滿八十小時者,不予核發見習指導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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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見習農場應按月依指導學員見習日數或累計總時數向執行單位申請見習指導費,請領作業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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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見習農場負責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備妥下列資料,掛號郵寄至執行單位(信封請註明:申請農場見習指導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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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一個月之見習學員簽到(退)單影本(如附件二)、見習薪資領據影本(如附件三)。 |
2. |
見習學員見習自我評核表影本。 |
3. |
前一個月見習指導費之領據(如附件四)。 |
4. |
負責人銀行帳戶之存摺正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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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審核通過後,由本計畫執行單位將見習指導費匯入見習農場負責人提供之銀行帳戶;審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書面通知見習農場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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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本部與所屬機關(單位)及執行單位得不定期查核見習農場。見習農場與學員應陪同查核並提供書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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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農場及學員於見習期間或見習結束,應接受訪視或電話訪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十二、 |
查核作業項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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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員見習自我評核表。 |
(二) |
學員出勤、缺勤紀錄。 |
(三) |
訓練實施計畫執行情形。 |
(四) |
見習學員及見習農場紛爭之處理。 |
(五) |
其他有關見習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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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見習農場經查核有缺失或規避、妨礙、拒絕本部與所屬機關(單位)及執行單位之查核者,由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第四點第一項之核定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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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部依前項廢止處分之農場,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 |
十四、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見習指導費之補助,並追繳已核發之見習指導費;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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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同一學員之見習指導費累計超過十二個月。 |
(二) |
同一學員同時間由不同見習農場重複申領。 |
(三) |
僱用之學員不具第五點第一項所定條件,或有第五點第二項所定情形。 |
(四) |
僱用之學員未經農民學院網站轉介。 |
(五) |
見習指導費及見習薪資之領據、學員簽到(退)單等所繳文件虛偽不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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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載
附件一:見習農場申請書
附件二:見習學員簽到(退)單
附件三:見習薪資領據
附件四:見習指導費領據
訓練實施計畫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