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修正「有機農夫市集補助原則」
刊登日:101-02-23點閱:9848
為輔導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業團體辦理有機農夫市集活動,增加有機農產品行銷管道,宣導有機理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訂定補助原則,申請單位將輔導計畫書於每年1月底前函送各區分署初審後,由農糧署審核列入年度推廣計畫辦理。輔導計畫書須包括「參與農夫名冊及契約書」、「參與農民之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議定之自治管理規範」及「展售時間規畫」等,新設立者,請於籌備完成後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的單位,必須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學院校;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7款所稱之農民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民間團體;依照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成立之農業財團法人及其他經專案核准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補助項目以設置市集攤位所需之展示桌、帳篷、廣告牌等器材、教育訓練及宣導廣告為原則。申請補助單位應自備總經費20%以上之配合款,第一年最高補助60萬元;第二年補助最高40萬元;第三年以後補助最高20萬元,補助額度按當年度計畫預算額度及設置攤位數酌予增減。
市集主辦單位需整合當地有機農場及農民,議定自治管理方式,並簽訂契約書及自治管理規範。初次成立農夫市集者,至少應有有機農場20處或有機農民20人參與。並運用學校、公園、閒置空地(既有場所設置臨時市集)或人潮聚集地,於假日召集當地有機農場及有機農民成立市集,每次市集至少應有10個參與攤位,由農民親自銷售有機農產品予消費者,覓得展售地點並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書後,研提輔導計畫辦理。
詳細申請辦法及補助規定,可以到農糧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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