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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持續推動 對已簽約種稻大佃農調整輔導措施
刊登日:101-10-24點閱:465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有關近日在花蓮舉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說明,該會就大佃農種稻續約之調整背景及調整方式與減輕調整後之影響,做溝通說明,並就實務上問題,提出解決之方式。該會說明,政府為活化休耕農地,鼓勵年青人務農、擴大經營規模、提高農產品競爭力,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不變,將持續輔導大佃農經營種植進口替代作物,如飼料玉米、大豆、青割玉米等;至於大佃農原辦理種植水稻者,對調整續約輔導措施,提供更具彈性之給付方式,及維持現有經營規模;另對於大佃農提出投資成本較高,續約3年不足,建請延長部分,該會將另邀請專家學者就大佃農投入成本與收入情形,另做分析檢討。  農委會指出,「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自98年5月推行,當時國際糧價高漲,政府公糧稻穀庫存僅20餘萬公噸,而本年庫存已激增至69萬公噸,且經調查大佃農有近七成繳交公糧,造成公糧處理困難,為妥善運用資源,實有必要調整。由於大佃農與地主之約期多為3年,原已簽訂契約者,政府給予條件不變,對於3年租約到期者,考量大佃農已投入成本,將提供續約3年,即輔導措施規劃以舊約及續約期間合計6年。  有關續約期間,對大佃農輔導措施有兩種,一種為每公頃補助4萬元,不得繳交公糧;另一種為補助2萬元,可繳公糧。此兩種方式由大佃農自行就經營型態選擇。至於在花蓮座談會大佃農反映經營問題及簽約之小地主零散且部分居住其他鄉鎮,造成續約聯繫困難問題,經決定如下:1.對於種稻大佃農反應已投資之機械設備無法於緩衝期回收乙事,該會將儘速請具資深農業經驗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並就續約期的合理性進行研議。2.地主如有因租金減少而不願辦理續約者,可透過農會媒合新地主,於大佃農原有之經營面積內補足,維持其規模範圍,保障大佃農既有權益。3.續約後之補助款由政府支付大佃農,大佃農將租金透過農會轉撥給地主,  農糧署說明,「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仍持續推動,除種植水稻外,加強鼓勵及輔導大佃農種植飼料玉米、青割玉米、牧草及大豆等進口替代雜糧作物,且對於大佃農購買農機具資金之輔導、1%低利貸款、租金無息貸款、天然災害協助及相關教育訓練等輔導措施,仍持續辦理,沒有改變。未來,將請地區農業改良場(所)加強適合地方特性之作物進行品種引種與選育,並將協助大佃農朝向契作栽培特色品種、建立品牌化等高品質及企業化生產,加強建構產銷平台,建立產銷供應鏈,以符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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