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說明,依據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受災農民應自農委會同意辦理專案補助翌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基層公所提出申請,請農民務必於6月18日前辦理,以免逾期影響自身權益。另該署籲請該等直轄市、縣政府督導相關公所動員人力受理申請與勘查同時進行,以加速救助時效。對於補助有相關疑問,請洽農糧署李組長淑美049-2341115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