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說明,依據救助法規之規定,受災農民應自農委會同意辦理專案補助翌日起10日內,攜帶身分證、農漁會存款簿和印章,以及土地所有權狀、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向所在地基層公所提出申請,請農民務必於8月10日前辦理,以免逾期影響自身權益。另該署籲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督導該公所動員人力受理申請與勘查同時進行,以加速救助時效。有任何補助問題可洽農糧署林副署長麗芳(049)234100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