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業於113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救助辦法),秉持貼近實際需求、簡化現勘流程、延長受理時間之精神,協助農、漁民在受到天然災害後第一時間能儘速復耕、復養,同時該辦法溯及到113年10月1日後發生的天災,讓山陀兒颱風受災的農、漁民能立即適用。
農業部說明,本次救助辦法修正內容主要重點包括4大項,包括:
1.公所受理期間,從10個日曆天改為工作天,提供基層人力假日彈性受理,同時考量災損嚴重時,得公告受理期限再延長5個工作日。
2.遲發性災損經認定後,放寬得於6個月內完成提報,讓實際受災農民得以申請救助。
3.若公告為免現勘品項或達災損天氣參數者,公所只需確認種植或養殖事實(即取消公所勘查損失率20%規定),加速公所勘災流程,從速認定。
4.每年檢討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符合實際生產成本,加速農漁民復耕、復養。
農業部強調,中央攜手地方政府全力協助農民迅速復耕、復建並落實從寬、從速是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的核心精神,在這次山陀兒颱風過後,農業部陸續公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地區及品項,請受災農、漁民把握受理期間,至公所申請救助;同時農業部將輔導地方政府加速各項行政作業程序,全力協助農漁民復耕復建工作。
救助辦法修正內容業刊登於行政院公報,有興趣者可至以下網址參考: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583&log=detailLog